序號 |
權力類型 |
項目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1 |
行政許可(省發證) |
1、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省內經營)審批 |
無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1991年6月29日通過,2009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改)第十五條 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
2、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核發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1991年6月29日通過,2009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改)第二十一條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的準運證;無準運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
||
2 |
其他行政權力 |
1、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跨省經營)申請的受理審查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1991年6月29日通過,2009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改)第十五條 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
2、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的設立申請的受理審查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1991年6月29日通過,2009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改)第三條 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第十二條 開辦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其分立、合并、撤銷,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準登記。 |
||
3、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審查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1991年6月29日通過,2009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改)第三條 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第十二條 開辦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其分立、合并、撤銷,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準登記。 |
||
3 |
行政許可(市發證) |
1、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核發 |
1、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新辦;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1991年6月29日通過,2009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改)第十六條 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也可以由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規范性文件】《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國煙專 [2017] 74號)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其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審查和審批。申請人經營場所所在地未設立縣級煙草專賣局的,由地市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審查和審批。 |
2、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變更; |
【規章】《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第三十一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持證人改變經營地址(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重新申領煙草專賣許可證;所持有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其他登記事項發生改變的,應當及時變更煙草專賣許可證。 |
|||
3、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延續; |
【規章】《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第三十二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應當在該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
|||
4、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停業; |
【規章】《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第五十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7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停業申請,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恢復營業的申請。 第五十一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停止經營業務1年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的,經發證機關公告3個月后仍未辦理手續的,由發證機關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
|||
5、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恢復營業; |
【規章】《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第四十九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7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停業申請,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恢復營業的申請。 |
|||
6、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補辦; |
【規范性文件】《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國煙專 [2017] 74號)第十七條:持證人在有效期內遺失或者損毀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應當及時提出補辦申請。 |
|||
7、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歇業; |
【規范性文件】《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國煙專 [2017] 74號)第十八條: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內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提出歇業申請。 |
|||
2、設立煙葉收購站(點)審批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1991年6月29日通過,2009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改)第十條 煙葉由煙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標準、價格統一收購,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 |
||
3、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核發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1991年6月29日通過,2009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改)第二十一條 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的準運證;無準運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
||
4 |
其他行政權力 |
1、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省內經營)申請的受理審查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1991年6月29日通過,2009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改)第十五條 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
5 |
行政許可(縣發證) |
1、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核發 |
1、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新辦;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1991年6月29日通過,2009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改)第十六條 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也可以由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規范性文件】《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國煙專 [2017] 74號)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其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審查和審批。申請人經營場所所在地未設立縣級煙草專賣局的,由地市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審查和審批。 |
2、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變更; |
【規章】《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第三十一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持證人改變經營地址(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重新申領煙草專賣許可證;所持有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其他登記事項發生改變的,應當及時變更煙草專賣許可證。 |
|||
3、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延續; |
【規章】《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第三十二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應當在該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
|||
4、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停業; |
【規章】《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第五十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7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停業申請,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恢復營業的申請。 第五十一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停止經營業務1年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的,經發證機關公告3個月后仍未辦理手續的,由發證機關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
|||
5、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恢復營業; |
【規章】《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第四十九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7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停業申請,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恢復營業的申請。 |
|||
6、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補辦; |
【規范性文件】《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國煙專 [2017] 74號)第十七條 持證人在有效期內遺失或者損毀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應當及時提出補辦申請。 |
|||
7、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歇業; |
【規范性文件】《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國煙專 [2017] 74號)第十八條 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內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提出歇業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