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依據 |
1 |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個人進行檢查。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
2 |
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監督檢查 |
《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第四條:各級煙草專賣局應當對辦理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3 |
非法運輸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六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二)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經營場所,依法對違法生產或者經營的煙草專賣品進行處理;(三)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第四十七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活動進行檢查、處理。 |
4 |
對走私、假冒卷煙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執行《煙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案件,并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查處煙草專賣品的走私販私、假冒偽劣行為。 |